澳大利亚针对低价值进口商品有新规

2017-11-23
澳大利亚针对低价值进口商品有新规
 
 (记者黄斌报道)  澳大利亚税务局今天在沪举办商务讲座,告知上海专事外贸出口的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针对低价值进口商品将实施新规定。低价值商品是价值等于或低于1000澳元的商品(除去香烟和酒精饮料),1000澳元这一数额门槛基于海关估价,要在估价中扣除运输和保险成本。高于1000澳元的进口商品(包括所有香烟和酒精饮料),将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在澳大利亚边境征收商品及服务税与关税。
   若您符合下列情形,将不受新政策的影响: 1.客户是拥有澳大利亚商业注册号(ABN)并已经在澳大利亚商品及服务税上登记造册的商户。 2.商品是总价超过1000澳元的一系列低价值商品组成的集合品,并由同一货包发送至澳大利亚。 3.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免缴商品及服务税的商品(即商品及服务税豁免或已税品)。 若您符合条件,非澳洲居民可通过简化版的商品及服务税务系统进行注册,或通过现有的完整版商品及服务税务系统上进行登记。

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
   如果低价值商品通过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销售给澳大利亚消费者,那么自2018年7月1日起,运营商需要根据销售额注册并返还商品及服务税。平台运营商需要按照其平台上商户向消费者销售的低价值商品的销售缴税,并将被视为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供应商。如果您有责任就平台销售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则需要将这些销售(以及您所进行的商品及服务税适用的其它销售)算入商品及服务营业额中。如果商品及服务营业额在12个月内达到75000澳元,您则需就该笔营业额登记并返还商品及营业税。
   澳大利亚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为10%,这相当于消费者所支付费用的1/11。商品及服务税基本适用于包含运输和保险费用在内的消费者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供应商
   如果供应商的商品及服务营业额在12个月内达到75000澳元,则需要登记缴纳澳大利亚商品及服务税,还需要将其他商品及服务税适用的销售算入这一营业额中,比如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的服务或电子产品。大体上,需要缴税的部分为所提供商品的净销售额。就商业及服务税做好登记后,您还需要确保向客户提供特定信息并在海关文件中体现这些信息。注意:如果您通过在线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则该平台运营商应负责就这些销售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如果您为退还商品提供了退款,您应该同时退还平台所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款。如果您已经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则可以在下一次商品与服务税返还中扣除相应的应付税款。
 
转运方
   转运方自2018年7月1日起,需要登记所协助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低价值商品,并缴纳商品及服务税(GST)。通过以下方式协助商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就是转运方:1.离岸邮箱(mailbox)服务--通过该服务,您提供或协助提供澳大利亚以外国家和地区地址,且商品将被运送至该地址;2.采购服务--通过该服务,您作为收件人的代理方,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采购或协助采购。但是,如果某供应商或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也协助商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则由该供应商或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负责缴纳商品及服务税,您无需缴纳。运输商通常不属于转运方,因为运输商通常与供货商或平台运营商合作,且并不提供离岸邮箱或采购服务。若您购买商品并将其二次销售,您属于供货商而不是转运方。
   如果您是有责任就销售给澳大利亚消费者的低价值商品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转运方,您则需要将这些销售额算入商品及服务营业额中。如果商品及服务营业额在12个月内达到75000澳元(包括您所进行的商品及服务税适用的服务及其它销售),您则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就商品及服务税做好登记后,您还需要确保向顾客提供特定信息并在海关文件中体现这些信息。
   澳大利亚征收10%商品及服务税。针对转运方会有特殊要求。您所需缴纳的商品及服务税为:1.消费者支付货款费用的10%,2.消费者支付给您的将商品运至澳大利亚所需服务费的1/11,包括国际运费及保险。 大体上,转运方在以下情况下需要缴纳商品及服务税:1.已登记或被要求登记商品及服务税 。2.向消费者售出的是低价值商品。3.协助商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且供应商或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未协助商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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